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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讨债因政策缘由停工逾期交房如何处置

添加时间:2019/05/05
案例简介:
 
2015年5月15日杨某和台州某房地产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于2017年6月30日托付房屋,如未能依照商定托付房屋的,除不可抗力,逾期90日以内,**人可追查已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超越90天的还能够追查违约义务。2017年8月27年开发商发送了入住通知书,请求在2017年9月3日至7日办理入住手续。杨某2017年9月5日收房。故据此请求追查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9月5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67天,20067元。
 
开发商辩称是由于停工令招致停工,后出具由台州建工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停工证明载明,因**活动、空气管理等**方面缘由,形成工程停工71天。
 
**判决:
 
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利息12246.4元。
 
裁判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于商定时间托付房屋,其举证由于**方面缘由,形成工程**中止施工71天,开发商依照**请求停工,影响了工期进度招致逾期交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该停工缘由不应该归责于其中恣意一方。因而应该根据公平准绳双方共同承当。但是作为开发商在订立合同之时关于客观要素呈现有可能影响工期应当做到慎重的留意义务,相较普通的**者应承当更多义务,因而酌情扣除21天,肯定实践逾期交房日期为47天,并据此计算违约金。
 
律师剖析:
 
本案的特性在于,从公平的角度,在确认因**缘由招致停工的状况不属于不可抗力,应属于不归属于双方义务的状况,引入了形势变卦准绳。从而可以做出关于逾期交房双方共同承当义务的裁判,而不是简单的免除开发商的违约义务,或者支持**者的全部诉求。在充沛调查案件实践的状况下,获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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