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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讨债贷款手续被退还的应当通知业主

添加时间:2019/05/05
商品房纠葛案例简介:
 
2008年2月22日,李军和福州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定李军以140万购置房屋一套,其中**40万,**100万。后因**手续无法办理,银行将相关手续退还给开发商拜托的售房代理公司,之后双方对剩余房款如何支付的问题没有进一步磋商。福州房产公司2009年12月29日向李军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李军收到通知书后,与2008年1月8日找开发商协商,但未达成分歧意见。李军诉至**,请求福州房地产公司托付房屋,并将剩余房款100万提存在***。
 
天津房地产律师剖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能否能以**无法办理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商定,李军应当就剩余房款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依照合同商定,李军提供了按揭手续,并由开发商拜托售房代理公司**手续。因**无法办理,手续被退还至开发商处。固然开发商称曾通知李军**手续被退还。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且李军承认存在此通知,故**不予认可。因而。李军没有如约实行付款义务的是由于开发商未及时通知其**无法办理形成的。所以,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如今,李军将余款提存,合同继续实行不存在障碍。因而开发商应当托付房屋。
 
**判决:
 
福州房产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托付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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