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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讨债房屋买卖只签署预定合同请求过户未

添加时间:2019/05/05
2015年1月,陈某与戴某经中介方引见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三方商定,房屋成交价784000元,该款项包括陈某替代戴某清贷的款项。**由买房人平贷,**余额为46万,卖房人出银行**外还有个人借贷25万。双方依照中介费的1%支付中介费。陈某支付戴某定金5万元,陈某清偿个人借款25万前戴某交房。合同商定,如卖房人未能实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致本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卖房人需求返还双倍定金予买房,买房人不可请求进步赔偿或者逼迫卖房人和居间方继续实行合同。
 
2015年2月2日,陈某经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了戴某抵押借款25万,戴某出具收条。同日,三方去房屋管理局注销抵押权。现银行**还未归还,戴某依然寓居在涉诉房屋内,且无房寓居。
 
后,被告回绝实行合同 ,办理后续手续。陈某请求继续实行合同,并请求戴某承当违约义务。
 
律师剖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合同能否还要继续实行以及违约义务如何承当。
 
双方签署了居间合同,商定支付五万定金并归还房屋抵押借款25万后,戴某将房屋托付陈某运用。因双方签署的是预定合同,合同的主要义务是去房管局办理打协议的正式手续。因而在戴某回绝办理的状况,陈某无法请求戴某继续实行合同。依据定金罚责,陈某可向戴某主张双倍归还定金。
 
判决结果:
 
第一、解除陈某和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第二、戴某双倍返还陈某定金共计十万元。
 
第三、戴某返还陈某已付房款25万元。
 
第四、案件受理费用全部由戴某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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