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台州星耀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台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价款为2583304元,应在2012年5月30日托付房屋,但是未能按时交房,因此成诉。李某恳求其支付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8年3月2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台州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只认可2015年10月2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存在逾期交房行为,其他时间曾经超越诉讼时效。且主张商定违约金过高,恳求**调整。
裁判理由:
台州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55488.76元。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逾期交房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作出了3年的规则,但是关于溯及力的问题,应按照从旧兼从长的准绳肯定。也就说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超越两年的作为诉讼时效届满。2017年10月1日以后的按照三年计算。由此可知2015年10月1日以前的诉讼时效于2017年10月1日届满。同时因其于2015年7月12日提起过诉讼,惹**讼时效的中缀,那么诉讼时效从2015年7月12日可以重新起算,所以**支持从2015年7月12日至2018年3月2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其他时间曾经超越诉讼时效。
律师分析:
本案中触及逾期交房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院民一庭《明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则的适用规则》中提及的,权益人的权益遭到损伤的事实,发作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则的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的曾经届满,义务人曾经肯定免去了不实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实施而消灭。
本案中,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诉讼时效应按照两年期限计算。固然2015年7月12日有另行**惹起中缀的情况的,也应自2015年7月12日开端按照两年计算,但也在2017年7月12日届满,此时新法尚未实施,仍然按照两年的诉讼时效计算,诉讼时效仍然届满。所以应当自2018年3月26年起倒推三年至2015年3月26日,因新法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所以2017年10月1日以前的仅能倒推两年即2015年10月1日。有效期内的逾期时间是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26日。